“湖北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下称“国际交流计划”)是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推出的资助我省省属高校教师出国留学培训项目,该项目对于提高我省高校教师国际化程度,建设具有国际学术水平的高素质教师队伍,促进重点学科、特色专业和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计划,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湖北高校教师国际交流计划”的通知》(鄂教外〔2010〕13号),结合我校学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目标
1.力争使我校70%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具备海外学习经历。
2.为我校重点学科、特色专业、重点实验室培养具有国外学习经历、了解或掌握国际前沿学术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负责人,带动我校学科、专业上层次、上水平。
二、项目内容
根据省教育厅“国际交流计划”的安排,我校争取每年申请选派12名教师到海外学习。资助项目包括两类:
(一)“地方合作项目”。该项目为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合作项目,主要资助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到海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做访问学者(含博士后研究),高级研究学者留学期限为3-6个月,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6-12个月(留学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仅限国家留学基金委同意安排成班派出项目申请人员填报),博士后研究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项目经费由省教育厅、学校、国家留学基金委按1:1:2的比例共同分担,用于资助公派留学人员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留学期间的学费、生活费。我校计划每年选派6人。
(二)“青年教师留学项目”。主要资助优秀青年教师到海外大学学习,留学期限为6-12个月。省教育厅每人资助2万元,学校每人资助4万元,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我校计划每年选派10人左右。
三、选派对象
(一)“地方合作项目”的遴选对象包括:学校学科(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我校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培育)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省级品牌专业建设点的专业负责人;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点的负责人;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负责人;省级人文社科基地的负责人;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青年教师留学项目”的遴选对象包括:校级以上精品课程负责人;学校重点学科、特色品牌专业的优秀博士,或特别优秀的硕士。
重点学科带头人、特色品牌专业负责人、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中青年学术骨干优先考虑。
四、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水平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规定的要求。
“地方合作项目”访问学者的申请人,申请时年龄不超过50岁。博士后研究申请人,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年龄不超过40岁。
“青年教师留学项目”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年,要求硕士毕业后在校工作2年,博士毕业没有工作年限要求。
五、待遇与义务
(一)公派留学人员享受的待遇包括:
1.享受国家和学校提供的经费资助。
2.享受岗位工资,不享受绩效工资。
(二)公派留学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
1.遵守留学所在大学(研究机构)的规章制度,按照事先确定的访学计划按期完成研修任务。
2.学成按时回校工作,增加为学校服务年限2年。
六、选拔与评审
(一)“地方合作项目”选拔评审程序:
1.申请人按期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
2.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非学生类申请人用)》的要求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3.外事办对提交材料进行汇总,提交党委会审定,同意的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共同组织评审,于每年8月公布录取名单。
(二)“青年教师留学项目”选拔评审程序:
1.院部组织教师申报、填写《省属高校青年教师出国留学申请表》,并交外事办;
2.外事办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党委会审定,同意的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于每年7月在湖北教育信息网(www.e21.edu.cn)上公布资助名单。
七、派出与管理
(一)“地方合作项目”留学人员须持省教育厅审核后的外方邀请及外语合格证明,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同意派出函,再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该项目留学人员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管理。
“青年教师留学项目”的留学人员与学校签订协议。学校协助办理签证等派出手续。该项目留学人员由学校负责管理。
出国人员留学资格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内未派出者,其留学资格自动取消。
(二)“国际交流计划”由外事办拟定派出计划并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与海外大学联系、落实留学机构;指导申请人进行申请;协助留学人员办理派出手续。外事办负责派出计划的实施,与出国留学人员签订留学协议,组织拟派出教师的外语培训。
八、本办法由外事办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湖北科技学院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